《安徽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管理办法》颁布
日期:2021-03-13
来源:省林业局 2021-03-12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湿地自然公园健康发展,规范湿地自然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规,我局制定了《安徽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在全国尚属首次,这是安徽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建设全国林长制改革示范区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
《安徽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共26条,体例完整,内容全面,基本涵盖了省级湿地自然公园从无到有的完整过程,具有鲜明特色。一是规定“新建省级湿地自然公园不得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其他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叠或者交叉”,做到一个保护地、一套机构、一块牌子。二是规定“规划区域内的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和战略性矿产资源。”体现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不重叠原则。三是规定“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自然保护地评审委员会进行考察、评估和评审,经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省林业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凸显省级湿地自然公园设立的权威性。四是规定“省林业主管部门每两年对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状况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和评估。”强化了对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的监督管理。五是规定“禁止擅自占用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的土地,或者设置空间上与湿地自然公园存在重叠的项目,确需占用或者设置的,应当征求省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构建了省级湿地自然公园土地占用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六是规定“省级湿地自然公园限期整改制度和撤销及范围调整制度”,着力解决批而不建、建而不力等问题。
本网编辑:周业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