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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有价 损害担责
日期:2021-01-09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社“学习强国”学习平台  作者:陈 舒  2021-01-08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破坏生态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还要对破坏的生态进行修复和赔偿。
       近年来,各地办理污染环境类赔偿案件不少,但包括自然资源领域在内的损害自然资源资产、破坏生态类案件处理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由于种种原因,这类案件一直存在认定难、启动难、签约难、赔付难等问题,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往往会陷入“企业破坏生态、政府修复买单”困局。
       如何“解锁”生态损害赔偿难题?河北自然资源系统在探索中找到了一把“钥匙”。邯郸市曲周县“袁府”生态损害赔偿案件中,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在调查核实基础上,直接启动自上而下赔偿工作机制并现场督导,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案发地政府,共同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推动赔偿义务人认同“生态有价,损害担责”并签订赔偿协议,支付了生态损害赔偿费用。该案件中,有关启动机制、磋商模式等的创新实践,既解决了问题,也探索了自然资源领域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新机制,对于全国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本网编辑:周业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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