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学习强国”学习平台 中国环境新闻 作者:王玮 2020-02-22
如果把“禁食”比作整个野生动物保护的小版图,那什么又是野生动物保护的大版图?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宣布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工作后,2月20日,由自然之友等九家机构联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意见和建议,正式提交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这份意见建议提醒我们关注,除了禁食,保护野生动物最终是为了确保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的完整与稳定,从而保障生态安全及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近段时间以来,民间对于野生动物非法贸易与食用的讨论非常热烈,呼吁《野生动物保护法》尽快启动修改的声音也此起彼伏,已有省市迅速通过了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
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告诉记者,略显遗憾的是,无论是各地目前出台的决定,还是公众和媒体目前对此事的讨论,都还停留在“吃与不吃”的层面。禁食与否固然重要,但野生动物保护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吃作为末端消费的一种利用方式,仅占据整个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一小部分版图。
张伯驹希望借助这次法律修订的机会,让更多人意识到人类与自然的关系,认识到生物多样性之美的重要。
据了解,一月下旬以来,北京大学自然保护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山水、昆山杜克大学、自然之友、猫盟、北京大学生态研究中心、广州绿网、守护荒野、桃花源等几家机构紧密合作,结合各自在自然科学、法律、公共政策、公众倡导等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一线经验,结合大数据分析、国外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政策比较研究、一线保护行动案例分析以及来自10万名公众的问卷调查结果,经过近一个月的紧张工作,完成了这份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意见和建议。以下是主要内容:
建议1 完善立法目的,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同样重要
立法目的决定立法思路。现有立法目的仅着眼于野生动物,而未包括对其栖息地的保护。事实上,野生动物保护的成效在于物种的野外种群是否健康稳定,这不仅取决于动物个体的保护,也包括其栖息地的保护。根据联合国2007年发布的《千年生态系统评估报告集》,栖息地的改变会导致传染病致病媒介的数量或宿主分布状况的变化。因此建议把栖息地保护的重要程度提到更高的等级和立法目的上来。
同时,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与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直接相关,因此立法目的也应指向更高层面。总之,希望立法思路能够回归确保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的完整与稳定,从而保障生态安全及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建议2 扩大保护范围,废除“三有”动物概念
所有的物种都是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并相互制约平衡。某些物种的丧失及减少,会导致生态系统失衡,造成病虫害增加、动物源疾病增加。根据现有规定,仍有大量野生动物未被纳入保护范围,既不属于重点物种也未列入任何名录,造成了监管空白。因此,建议扩大“野保法”适用范围。
同时,“三有”动物是我们长期沿用的以可利用价值划分保护类别的老思路,已不再适应当下的保护工作,应当废除。
建议3 根据名录和许可,对野生动物利用进行分类管理
建议将野生动物分为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同时对其利用形式和利用目的进行严格的限制。对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明确划分商业与非商业目的,进行区别管理。
另外,鉴于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名录自1989年制定以来没有做过大的调整和更新,致使众多已经濒危的物种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在此呼吁尽快启动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名录的更新工作。
建议4 禁止食用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鉴于食用野生动物在实践中存在的检疫的困难和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的巨大隐患,应明令禁止食用、生产、经营、为食用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包括特种繁育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建议5 建立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追溯和标识制度
现有人工繁育许可制度过于粗放,建议包括特种繁育野生动物种群在内的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长期以来,商业性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缺乏有效监管,为了从源头上控制商业性人工繁育的公共卫生风险,建议以商业为目的的人工繁育采取许可制度,所涉及物种的动物检疫标准作为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
建议6 依法信息公开,保障公众参与和监督野生动物保护的权利
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将公众参与确立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新环保法实施之后的实践经验也表明,公众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是保护工作的有益补充。因此,建议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野生动物保护信息、参与和监督野生动物保护的权利。
建议7 强化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制
建议在自然资源部成立野生动物保护局,同时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监督职责。
本网编辑:周业勇